2023-04-14 19:59:16 來源 : 中財網
(資料圖片)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
江蘇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持續督導保薦總結報告書
保薦機構: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薦公司名稱:江蘇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保薦代表人:張曉梟、楊娜 | 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0769-22119285 保薦代表人聯系地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 1號金源中心 25樓 |
一、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承諾
1、保薦總結報告書和證明文件及其相關資料的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2、本機構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保薦總結報告書相關事項進行的任何質詢和調查。
3、本機構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采取的監管措施。
二、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保薦機構名稱 |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冊地址 | 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一號 |
辦公地址 | 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一號 |
法定代表人 | 陳照星 |
保薦代表人 | 張曉梟、楊娜 |
公司名稱 | 江蘇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證券代碼 | 688300 |
法定代表人 | 李曉冬 |
注冊資本 | 124,661,430元 |
住所 | 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新浦經濟開發區 |
辦公地址 | 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新浦經濟開發區 |
聯系人 | 柏林 |
聯系電話 | 0518-85703939 |
本次證券發行類型 | 首次公開發行 A股 |
本次證券上市時間 | 2019年 11月 15日 |
本次證券上市地點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及保薦機構與聯瑞新材簽訂的《保薦協議》,東莞證券勤勉盡職的履行了對聯瑞新材的持續督導義務。
1、盡職推薦階段: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發行人情況進行盡職調查,組織編制申請文件并出具推薦文件;提交推薦文件后,主動配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問詢,組織發行人及其他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問詢意見進行答復,按照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對涉及本次證券發行上市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核查,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推薦股票上市要求的相關文件,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持續督導階段: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嚴格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具體包括:
(1)督導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資源的制度;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利益的內控制度;
(2)督導公司有效執行并完善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并對關聯交易發表意見;
(3)持續關注公司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 (4)持續關注公司是否存在對外擔保等事項;
(5)持續關注公司經營環境、業務狀況及財務狀況,包括行業發展前景、國家產業政策的變化、主營業務及經營模式的變化、資本結構的合理性及經營業績的穩定性等;
(6)定期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現場檢查報告;
(7)密切關注并督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相關責任人履行相關承諾;
(8)督導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審閱信息披露相關文件;
(9)定期向監管機構報告持續督導工作的相關報告。
五、對上市公司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在持續督導期內,發行人嚴格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持續督導協議約定的方式,積極配合保薦工作,按相關規定及協議約定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將相關文件送交保薦機構。
六、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一)盡職推薦階段
聯瑞新材聘請的中介機構能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出具專業意見,并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協調和核查工作。
(二)持續督導階段
聯瑞新材聘請的中介機構能夠積極配合公司和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相關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一)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
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的議案》、《關于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分別同意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9,034.63萬元、以募集資金置換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345.57萬元和使用額度不超過人民幣3.4億元的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保薦機構對上述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事項進行了審慎核查,并出具了專項核查意見。
(二)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1、2019年12月17日及2020年1月2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
七次會議及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使用69,000,000.00元超募資金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并轉至公司一般存款賬戶。
2、2020年12月16日及2021年1月4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四次
會議及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使用69,000,000.00元超募資金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并轉入公司一般存款賬戶。
3、2021年12月29日及2022年1月18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及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使用69,000,000.00元超募資金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并轉至公司一般存款賬戶。
4、2022年12月30日及2023年1月19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及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使用剩余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使用剩余超募資金37,000,954.93元(含利息及現金管理收益等,具體金額以轉出時實際金額為準)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
保薦機構對上述歷次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事項進行了審慎核查,并出具了專項核查意見。
(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結項及節余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1、2020年12月16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結項并將節余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結項及剩余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2、2021年8月13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結項并將節余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結項及剩余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3、2022年8月25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結項并將節余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結項及剩余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保薦機構對上述歷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結項及節余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事項進行了審慎核查,并出具了專項核查意見。
(四)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
1、2019年12月7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分別同意公司使用額度不超過人民幣3.4億元的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
2、2020年12月16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同意使用額度不超過人民幣2.6億元的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
3、2022年3月29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及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同意使用額度不超過人民幣0.60億元的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
保薦機構對上述歷次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事項進行了審慎核查,并出具了專項核查意見。
(五)向全資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
2021年1月22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及第三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向全資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議案》,同意以自有資金向全資子公司聯瑞新材(連云港)有限公司分期提供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的財務資助。保薦機構對上述向全資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事項進行了審慎核查,并出具了專項核查意見。
(六)關聯交易
1、2021年1月22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及第三節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全資子公司受讓專利技術暨關聯交易的議案》,同意全資子公司聯瑞新材 (連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與公司股東廣東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益科技”)簽署《技術轉讓(專利權)合同》,子公司擬受讓生益科技的專利技術,涉及交易金額為人民幣1,000 萬元整。
2、2022年3月15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及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對外投資產業基金暨關聯交易的議案》,同意以自有資金認繳出資人民幣0.50億元與關聯方廣東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東莞生益資本投資有限公司等共同投資生益君度科技投資基金。
保薦機構對上述歷次關聯交易事項進行了審慎核查,并出具了專項核查意見。
八、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保薦機構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了及時審閱,對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履行程序進行了檢查。
保薦機構認為,在保薦機構對發行人的持續督導期間,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確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九、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保薦機構對聯瑞新材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了審閱,認為聯瑞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聯瑞新材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募集資金使用的審批程序合法合規,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放和專項使用,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
十、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保薦機構將繼續履行對公司剩余募集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的持續督導責任。
除上述事項外,不存在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報事項。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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