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5 10:19:47 來源 : 法師兄
(資料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上述所稱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所謂“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通常包括相關的工作已經完成,由于合同的約定或其他付款事宜的拖后致使離婚時暫沒有取得的收益。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或已經明確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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