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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要聞: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進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_觀熱點

2023-06-23 22:30:31 來源 : 法問網

根據我國最高法的規定,夫妻離婚一方出軌的,另一方可申請精神損害賠償。那么究竟在什么情況下夫妻離婚的,一方才能要求進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呢?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文章,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分析。

(資料圖片)

一、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有四種情形:

(一)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無過錯方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此情形下,如果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四)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后,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后一年內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要求: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

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與離婚這一法律行為緊密相連,而離婚的前提則要求必須有合法婚姻的存在。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合法婚姻是指達到了法定的結婚條件并且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法定的結婚條件包括:互為異性、不存在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血緣關系、都達到了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民族自治地方可作變通規定)、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都是單身。另外,針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婚姻法》解釋(一)》進行了明確:1994年2月1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給予保護;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除非雙方在離婚訴訟受理前補辦了結婚登記,否則不視為合法配偶,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對于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雙方僅是同居關系而不存在配偶關系,因此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對于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第三者,也不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是過錯一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具體列舉了可以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四種具體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據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只要配偶一方實施了重婚、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類行為之一,那么,就認定為其有過錯,因此而導致離婚的,對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只要基于上述原因離婚的,相對方就可視為離婚中的無過錯方。將上述理解抽象化,可以得出這樣的認識:《婚姻法》第四十六關于離婚損害賠償關系中過錯的規定是指客觀的過錯,即符合法條所列舉的具體過錯形式的過錯。只要主體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形式,不問其實施行為的緣起,均認定該主體有過錯。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相對無過錯方。

關于過錯方和無過錯方的規定,其實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相對于過錯方而言,無過錯方就是指沒有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舉的過錯行為的配偶一方。至于其是否具有通奸、嫖娼、賭博、吸毒等其他違法行為,或者有好吃懶做、不孝敬老人等不道德現象,以及對過錯方過錯行為的實施是否有主觀上的過錯(如一方因另一方情緒暴躁,體會不到家庭溫暖而離家出走,與婚外異性同居的)均不影響其作為無過錯一方,享有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一般來講,如果夫妻是因為一方出軌等情況而導致婚姻關系結束的話,那么此時無過錯方就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要求過錯方進行一定的賠償,這其中當然包括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要是你還想進一步了解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其他方面的內容,不妨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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