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9 09:16:02 來源 : 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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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消息,9月6日,工信部起草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0月8日。
這項文件規定,所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民用航空器。其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最大起飛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飛行水平距離不超過100 米,最大飛行速度不超過18千米/小時,且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不搭載拍攝和測控設備,全程可以依靠人工操作進行飛行。
南都記者注意到,《管理規定》提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下稱“生產者”)應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的產品識別碼”,圍繞這一規定,還提出了不少要求。
比如,唯一產品識別碼應當包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名稱代碼、產品型號代碼、序列號,前兩項由生產者擬制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確認,最后一項則自行編制。
唯一產品識別碼不得重復、虛假設置。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投放市場前,生產商需要將唯一產品識別碼信息報送工信部備案。 如果唯一產品識別碼因維修、維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等原因發生變更,也要在維修維護完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工信部備案。
此外,《管理規定》也在網絡安全層面,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提出了要求。
比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具備接入公用電信網功能的電信設備,依法應當取得進網許可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取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
生產者不得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中設置惡意程序,如若發現其中存在網絡或者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告知使用人,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通信管理部門報告。
《管理規定》還強調,生產者應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過程的數據管理,確保其在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能夠進行數據溯源和數據應急處置。同時提出,工信部要建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信息系統,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通信管理部門,以及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等共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信息。
(文章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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