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30 21:53:48 來源 : 法務網
找不到員工是否可以登報通知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民法典》第四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資料圖)
《民法典》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人失蹤二十四小時后可以報人口失蹤。找法網提醒您,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有人身安全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失蹤人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智障人士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失蹤,事故發生的當事人也可以立刻報警。
三、1.申請與受理
宣告公民失蹤,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申請的條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宣告公民失蹤的案件,由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
3.作出判決
公告期滿,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申請宣告失蹤的事實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失蹤的判決。
4.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蹤的判決的同時,應當依法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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